公司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模式及其策略安排
刘淑均 杭州仲裁委员会
摘 要
公司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模式是母子公司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及其管理权限划分的具体表现形式。按照对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属及管理方式,可以分为集中式、分散式、平行式、混合式、关联式和分离式等六种类型。虽然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模式受到公司股权结构、研发体系以及管理能力的限制,但作为一种策略安排,也有上市合规、关联交易、股东控制、商业交易、税务筹划、作价入股、资质认定、政策响应等方面的驱动因素。
关键词:母子公司 知识产权 所有权架构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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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公司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是指母子公司(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何设计分配知识产权资产的所有权,以适应公司整体的管理结构、研发体系以及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同时依据公司在经营发展中的需求合理调整公司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属安排。
上市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承德露露)旗下“露露”产品相关的商标、专利、域名、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长期由霖霖公司(原露露集团)控制着所有权,在霖霖公司退出大股东地位之后,这种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安排对承德露露的经营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为了确保知识产权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承德露露以3.01亿人民币从霖霖公司手中购买了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承德露露的“遭遇”即折射了当初母子公司(露露集团与承德露露)在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安排上的重要影响。
合理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安排,有利于实现资源优化组合,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反之则有可能会让公司陷入法律和商业风险之中,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的隐蔽性容易让投资者忽视这一判断因素,最终造成巨大的损失。本文旨在揭示公司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的主要模式、影响因素,并分析不同架构模式的策略性安排及其驱动因素,从而为公司提供利益衡量的指针,为投资者提供风险判断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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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模式分析
公司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模式是母子公司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及其管理权限划分的具体表现形式。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以及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需求,不同公司采取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模式也是千差万别。但是按照对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属及管理方式,可以分为集中式、分散式、平行式、混合式、关联式和分离式等六种类型。
(一)集中式
在集中式的所有权架构下,母公司控制其全部子公司知识产权资产的所有权。在这种模式中,知识产权资产由母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子公司在母公司的授权下使用知识产权。在中国的绝大多数外资企业,都是集中式的所有权架构模式,其在欧美的公司总部在中国申请和拥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但其旗下的中国子公司几乎没有专利或商标申请。
(二)分散式
在分散式的所有权架构下,母公司不享有任何知识产权资产的所有权,而子公司各自对其生成的知识产权资产享有所有权,并进行独立管理。分散式所有权架构模式的形成,往往是因为母公司是一个单纯的控股或管理公司,并不进行实际的生产或运营。
(三)平行式
在平行式的所有权架构下,母子公司对其生成的知识产权资产各自享有所有权,各自独立管理。海航集团在商标所有权架构设计上即选择了平行式架构。知擎者商标大数据平台检索结果(2019年10月20日)显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母公司拥有95件有效注册商标,其旗下子公司,例如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的有效注册商标则分别拥有338件和96件有效注册商标。
(四)混合式
在混合式的所有权架构下,母子公司对其生成的知识产权资产各自享有所有权,但母子公司的知识产权资产均由母公司进行集中管理。上海某某医疗器械集团曾主要采用此模式。采用混合式所有权架构模式的,很大程度上由于子公司没有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或者子公司基于政策响应等原因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资产,而不得已将集中式的所有权架构模式调整为混合式的架构模式。
(五)关联式
在关联式的所有权架构下,由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拥有知识产权资产,其他子公司(关联公司)则依赖使用该子公司的前述知识产权资产。比如,有的股东最初将所有的知识产权资产都打包注入其控制的一家上市公司,此后又由成立了若干新的公司,但都使用来自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资产——通常该上市公司在其不经营的其他领域闲置的商标资产。
(六)分离式
在分离式的所有权架构下,母公司保留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但子公司拥有知识产权资产的管理权,包括运营和对外许可等权利,亦可理解为知识产权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比如,夏普与富士康成立了一家名为“ScienBiziP Japan”的合资公司,夏普拥有合资公司51%的股权,虽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夏普,但是由这家合资公司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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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的影响因素
(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集中性
一般情况下,公司集中的股权结构也会影响公司的知识产权权属结构。在集中的股权结构下,母公司对子公司可以实现直接控制,无论选择集中式所有权架构还是分散式所有权架构,都不会影响公司知识产权资产的稳定性。
(二)公司研发体系的分散性
有的公司之所以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架构上呈现出分散的状态,其实和公司(集团)研发体系的分散性有关。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拥有自己的研发部门,如果母公司没有强势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对于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大多会各自选择代理机构以各自的名义申请,从而造成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的分散性。当然,这也表明母公司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尚未足够了解,进而没有集中控制的欲望。
(三)公司管理能力的限制性
知识产权管理牵涉到非常专业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很多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所创造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资产数量较少,一般不会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甚至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为了更好地管理子公司的知识产权资产,就可能交由母公司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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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的策略安排
(一)上市合规的需要
根据证监会2009年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因此,当公司寻求上市时,如果其公司核心业务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还掌握母公司或股东手上,势必影响公司知识产权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上市之路极有可能因此被否决。此时,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必然要根据合规要求进行调整,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到拟上市的公司手中。在2007年,江西天施康有限公司因其“康恩贝”商标的使用依赖于关联方而导致上市失败,由于肠炎宁产品为公司第二大主导产品,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收入增长的来源,而该产品使用的“康恩贝”商标所有权却属于公司股东康恩贝集团间接控股的康恩贝医药销售公司,后因公司主要产品商标使用权与股东存在关联和依赖关系,最终导致公司上市被否。
(二)关联交易的需要
关联交易是转移关联方公司利润的重要途径。母公司可以透过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实现从其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低成本地转移走利润。特别是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且估值信息不对称程度高,因此在关联交易中成为重要角色。只有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安排在母公司,才有可能进行前述关联交易的安排。
母公司可以知识产权控制上市公司,要求上市公司为使用知识产权资产而付出高额费用或要求上市公司以高价购入知识产权资产而收益现金流量。依据2003年以前313家A股公司上市前的资产剥离决策对上市后一段时间内经济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在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母公司掌握商标所有权的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水平大于商标所有权归上市公司的样本组;无偿获得商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生额大于有偿取得的样本组;以不确定的金额从母公司获得商标使用权的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生额高于以确定金额从母公司获得使用权的样本。上市公司虽然有义务披露关联交易,但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容易让投资者和监管方忽略母公司的动机。
(三)股东控制的需要
随着我国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与外资公司的合作不断增加。对于合资公司,特别是与国外企业合资的公司,知识产权不仅仅关联交易的工具,更是外资企业作为股东持续控制合资公司的策略安排。很多合资公司的业务发展依赖于外方股东的品牌和技术,而这些品牌和技术的知识产权,以及后续改进和开发的知识产权,都牢牢掌握在外方股东手中,使得外方股东可以持续地控制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等重要决策。此外,VIE经营模式下,为了控制协议的风险,境内的经营实体往往需要把其知识产权资产转移到外商独资企业或境外的开曼公司。
(四)商业交易的需要
在多样化的商业活动中,知识产权有可能需要适应不同的要求。比如,在有的项目招标中,会要求投标企业提供与投标方案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和权利证明,甚至要求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或者虽然没有这个强制的要求,但拥有专利或驰名商标之类的知识产权资产,仍能为投标企业加分。
一些大型商场或大型电商平台,对于入驻的品牌也有知识产权确认的要求。例如,京东商城对于企业入驻除了要求常规营业执照等材料以外,还要求提供品牌资质材料。如果是自有商标,需要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许可授权,则需要独占授权书。在安卓商店等应用平台上架应用商品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软件著作权权属证明。此时,在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架构上,就需要为投标企业或入驻企业配置相应的知识产权资产,以便利其开展商业活动。
(五)税务筹划的需要
知识产权税务筹划则是以知识产权作为目标,与公司内外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利用国内、国际税收优惠政策等规定,以大幅减少企业整体税负。国内涉及知识产权的税收政策有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研发费用价计扣除、“四技收入”增值税减免等。这些政策的满足条件可能都需要企业或者交易方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资产。
国际税务筹划对于知识产权资产的利用更为广泛。公司往往利用东道国对知识产权交易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税收豁免、抵减等)、税收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许可费预提税的优惠以及区域经济同盟(如欧盟)中的特殊规范进行税务规划。“双层爱尔兰荷兰三明治”投资结构正是基于爱尔兰和和荷兰的避税的政策所设计的。谷歌公司曾将某些知识产权资产转移到爱尔兰和荷兰,后通过一家爱尔兰公司和一家荷兰公司,将从全球化经营中获得的利润转移到税收友好的百慕大群岛。
(六)作价入股的需要
有的公司在设立子公司或与其他合资时,主要是以其知识产权资产出资,作价入股。比如,双方约定以某一核心专利或专利组合作为产业化的投资对象时,该专利或专利组合必然会转移到投资的公司手上。当然,有的企业不愿意以货币出资,只是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工具,占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其转移到投资公司的知识产权并非核心品牌或核心专利。
无论如何,以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非货币资产出资,通常都应当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在完成评估、验资等手续后,权利人需要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至投资的公司名下。此时,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架构也必然发生调整。
(七)资质认定的需要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提高市场价值及资本价值,公司更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要求拥有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因此,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公司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安排的重要驱动力。
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还可以成为获得其他项目支持的重要条件。比如,上海市开展的科技小巨人(培育)项目,该项目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补助额度最高达300万元,其申请主体必须为高新技术企业。可见,知识产权所有权安排是取得很多项目支持的间接影响因素。
(八)政策响应的需要
中国曾经几乎各个省市都出台有专利资助政策,在一省之内更是从省、市、县到各个开发区、高新区等,都层层给予专利申请或运用等方面的财政补贴或支持。但这些资助政策几乎都要求当地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例如,上海徐汇区曾开展专利补贴项目,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贴、国外发明专利补贴,申报条件中即要求申报主体为发明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权人。另外,一些开发区在引进企业入驻时,专利等知识产权资产的数量申请会成为入驻的隐形要求。
在中国各地与知识产权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政策如此众多的现实背景下,为了让其分散在各地的子公司能够享受到当地的资金补助或政策优惠支持,集团公司只能放任各地子公司以其各自名义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而无法做到集团总部集中管理知识产权资产,尤其是集中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不过,专利资助政策将逐渐退出舞台,或许会影响一些公司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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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知识产权是公司日益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公司经营发展的策略工具。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的策略安排已是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组成部分,虽然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模式的设计受到公司股权结构、研发体系以及管理能力的限制,但透过合理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安排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当然,反过来看,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基于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应当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并充分披露必要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现有法规对知识产权所有权信息的披露要求较低,有的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合并披露,但又未相互区分或分别介绍,导致无从观察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各自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这将对投资人的判断造成较大影响。
文章来源:袁真富,刘淑均.公司知识产权所有权架构模式及其策略安排[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1(09):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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